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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NCC公布「電信管理法」草案,大幅放寬電信業經營範圍。(圖/資料照)

記者林睿康/台北報導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去年底公布「電信管理法」和「數位通訊傳播法」兩項草案,經過公開徵詢、四場公聽會和兩場機關協調會後,NCC今天(6日)宣布,近日將依法制作業程序,提報到行政院進行審查,之後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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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理。

NCC指出,現行電信法的架構是在民國47年制訂,之後因應WTO入會開啟電信自由化,將國營事業轉變為特許事業並開放民營,雖然民國87年曾修正「電信法」,但是有關技術限制、服務特性和管制慣性,仍維持垂直管理架構,再加上隨著通訊傳播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,不論是金融、能源、交通、教育、通訊傳播、醫療健康、社福乃至政府運作體系,皆可看到數位型態所帶動的革新,因此有必要再度修正「電信法」,以建構邁向數位國家重要的基礎環境,並積極回應網路治理的需要。

NCC表示,這次公布的「電信管理法」草案,分為八章,包括第一章「總則」、第二章「電信事業之經營」、第三章「促進市場競爭」、第四章「電信網路之管理」、第五章「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」、第六章「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」、第七章「罰則」和第八章「附則」。

而八章中,有九十五條條文,其中把原先現行電信法的「特許制」和「許可制」改採「許可制」和「登記制」、解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服務項目和範圍等規定、取消現行第一類和第二類電信事業分類,讓電信事業經營更具彈性。

另外,為鼓勵網路連結,條文中調整電信事業互連一般義務包含實體層與邏輯層的互連並由「不得拒絕連結」改採「不得拒絕協商模式」。如果電信事業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具有顯著市場地位者,則視競爭情況導入網路互連、網路元件接取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利用的特別管制措施。此條文被視為將要求中華電信調降網路互連費的法源依據。

▲NCC公布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」具體內容,總共有六章三十條。(圖/資料照)

另外,在「數位通訊傳播法」草案部分,NCC表示,這是在網際網路治理的精神下,以公民參與、資訊公開、權利救濟和多元價值為重要核心理念,同時政府應避免直接以行政管制手段介入管理,因此在法律定性上為「民事責任」。

根據NCC公布的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」,總共有六章,分別為第一章「總則」、第二章「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」、第三章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」、第四章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」、第五章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與近用」和第六章「附則」。

而六章中,共有三十條法條,其中對於不堪其擾的商業電子訊息,草案中明訂,發送方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接收方可選擇「拒絕接收」的免費回傳機制和聯絡方式,違反的發送方,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另外,使用者若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間出現紛爭,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。

NCC表示,「電信管理法」和「數位通訊傳播法」草案近日將盡速完成行政簽核程序,辦理報院事宜,未來將全力完備行政院盡速完成審查程序,並配合立法院進行審查作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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